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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汽车召回没有补偿。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第一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为明确信息系统的职责,确保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安全、及时、顺畅地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汽车召回,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
易车讯 日前,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
汽车召回是什么意思
1、汽车召回是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2、汽车召回是指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发现其生产或销售的汽车存在安全缺陷或潜在问题时,主动或被动地发起的一项行动,旨在通过免费维修、更换零部件等方式消除缺陷,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符合标准,保护消费者权益。
3、召回就是对存在缺陷的已经销售的车型收回到4S店或对应维修点进行缺陷修复和车辆诊断,避免车辆因为缺陷而危害到乘员生命安全以及道路交通秩序。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修订)
1、第一条 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2、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3、第一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
4、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消息,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将召回以下车辆。
5、汽车召回没有补偿。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6、易车讯 日前,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自即日起召回以下车辆。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1、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2、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冷机起动时,发动机高压燃油泵与低压燃油管的接合部位可能出现渗油,此情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15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违反安全法规要求,有起火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3、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上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5、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没有缺陷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技术检验或者鉴定。
6、第二条 信息系统根据质检总局的委托,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完成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日常信息管理工作。第三条 信息系统承担信息收集任务。